是不是无论是房客还是房东,只要提前60天给对方解约通知,就可以合法地提前终止租房合约了呢?我认为情况大致有这么几种,仅作为一般性常识列出供大家参考,不作为法律意见。
咱们先说说房东:
如果您的房客还在固定租约期内,按照RTA的规定,因为房客具有security of tenure且一直遵纪守法,按时交租,那么您恐怕无法只给60天通知就可以和房客提前解约。
如果您的房客是按月付租,您有可能给出60天通知要求房客搬出,但是根据RTA规定您需要在希望结束租期的日期前一个租房周期的最后一天往前推至少60天的时间给出解约通知,才是按照RTA要求合法地给出了通知。上句话有点绕,我们举个例子:假设房客小王是按月付房租的房客,他每月1日交租金,房东老李希望小王4月1日搬出,4月1日的前一个租房周期为3月1日-31日,最后一天为3月31日,那么从3月31日往前推60天(不包括3月31日当天),那么在今年为闰年的情况下,老李至少需要在1月31日或之前给出通知才符合法律要求(非闰年或许应该在1月30日或之前)。
如果老李希望小王4月12日前搬出呢?对不起,恐怕老李仍然需要在1月31日或之前给出通知,否则小王仍有可能依照法律至少有权住至下一个周期(即4月30日)结束才搬走。比如说老李2月5日才发出通知要小王4月12日前搬离,因为错过了3月31日这个周期,所以这个通知在法律上可能是无效的;老李如果仍然希望小王尽早搬离,那么必须至少在3月1日或之前发出通知要求小王4月30日搬离才符合法律的要求。
再谈谈房客。同样地,按月付租的房客童鞋小王如果希望3月31日搬离的话,他需要在2月1日前给房东发出通知– 看到这里,有房东朋友可能会问:这不对啊,他需要给我60天通知的啊,不也应该是1月31日前吗?这不是你说的吗?可是RTA就是对房客多了这么一点点优惠,我也没办法(请仔细查看RTA S.44(5)),或许可以这么理解,房客这边在2月份包含在60天通知内时当做30天看,那么如果房客想3月31日前搬离,只需2月1日或之前给出通知即可,如果想4月30日前搬离,只需3月1日或之前给出通知即可。
同样地, 如果小王想3月31日前搬离但在2月3日才通知房东,房东老李或有权告知房客必须住到4月30日,因为房客没有给足60日的通知,而且如果小王仍然执意3月31日如期搬离的话,老李可能有权向小额法庭索要4月的房租,前提是老李自己想尽办法4月份招房客入住但仍然找不到。
回到小王的例子。如果小王一定要在3月31日前搬离,但又不想被老李追讨4月的房租,他该怎么做呢?当然是和房东一样,齐心协力找下一任房客啦!如果找到了合格的房客,老李也满意的话,小王就可以无责任一身轻地如期搬走啦;如果找到了租客,老李不满意,但是也没有合理的理由拒绝的话,小王仍有可能依法给出10天的通知后合法地3月31日搬离,甚至向LTB提出申请要求裁决。
最后还有一点房东和房客在提前解约这方面不同的地方是:房东按照以上流程给出了60天通知也不一定担保房客如期搬离,因为RTA上要求是至少60天,也就是说如果房客有其他的因素(比如房客有小孩还在上学,60天内学期都还没结束哪;或者房客本身工作关系,这边有一个大project60天内无法按期完工等等),房客或可以向LTB提交合理的理由申请s.83 Relief,这种情况下如果申请合理,LTB的裁判官(adjudicator)或许会给予房客更多准备搬离的时间,甚至是拒绝房东的逐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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