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钻空子,房东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出租房屋的吴先生是房东,他的房客Johnson(化名)已经拖欠了他三个月的房租。吴先生的这栋面积一千八百呎的房子地处北约克,月租三千五百元,出租给Johnson用于其住家以及开展Homestay的业务。由于俩人之前已经合作了半年有余,一直相安无事,所以在第二个月,Johnson以近期生源不稳定没有收入作为理由再恳求多宽限一段时间时,吴先生也未作他想便爽快的同意了他的要求。谁知到了第三个月,Johnson依旧推脱没有钱交房租,此时他已经拖欠了吴先生一万多元的租金。吴先生察觉情况不对,于是上门要求其尽快搬走并补缴房租,但对方依旧以各种理由推脱不搬走,被逼无奈,吴先生只好将其告上法庭,但一套诉讼程序走下来,虽然吴先生胜诉,待审理团派工作人员强制执行将其逐出,吴先生已经损失了两万余元并且讨回无望。
类似的案件几年前也曾发生过,当时多伦多也曾出现一位善于钻安省租客保护法的空子,租豪宅却又不交租的赖账专业户。这位衣冠楚楚谈吐不俗的黑人“绅士”专门瞄准一些高级住宅区,花一个月的租金就能硬生生住上大半年。当屋主将其告上租务法庭,他又会躲起来玩消失,所以当屋主被判胜诉并取回房屋时,己经损失惨重无法挽回。这位骗子利用同样的花招横行了数年,受害的房东损失从一万到几万元不等。由于受害者众,却没有合适的法律法规将骗子绳之于法,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司法机构也受到一定的压力,最后多伦多警方用了一个极牵强的罪名将其逮捕,终于大快人心。当时多伦多的各大报纸如Toronto Star和Toronto Sun纷纷用头版头条报道此次事件,这个事例也带来了要求改变《租客保护法》(The Tenant Protection Act)的呼声,同时也促成了现行使用的《住宅租赁法案》(Residential Tenancies Act)的推出和实施。
虽然这样的房客毕竟还是占少数,但在现今法律条款依旧明显更保护租客权益的大环境下,对于将出租作为一项事业来经营的房东们来说,这些案例还是有一定警示作用的。
首先,房东应该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在租房之前对租客进行信用调查,从而尽量减小遇到此类劣质房客的的可能性。根据《人权法案》的规定,房东在选择租客时可以要求提供租房记录、信用参考资料和/或信用核查。但是没有租房或信用记录不能成为拒绝出租的原因。房东也可以询问租客的收入情况作为参考,或要求房客提供“担保人”(承诺在其无力支付租金的时候代为支付的人)并要求后者在租约上签名,但是此项要求必须一体适用于全体租客。在采访中,吴先生表示非常懊悔,事实上,Johnson拥有非常差劲的信用记录,如果自己能够认真查阅并参考对方的信用资料,之后的麻烦和损失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在遇到恶意拖欠房租的租客时,房东们更是要毫不犹豫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许多受害房东被欠出高达几万元的房租,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在初期惧怕繁琐的法律程序,想要凭借自己的力量私了。却在这个过程中浪费了大量时间金钱,最后追悔莫及。
房客如若不按时交租金,房东第一步是应立即出一份《欠交租金提前结束租约通知书》(Notice to End a Tenancy Early for Nonpayment of Rent )(N4),以书面形式通知租客,希望租客迁出单位。同时再出具一份24小时后房屋检查的书面通知,第二天对出租物业进行检查和拍照留底,并在检查结果上让租客签名。
假如租客于收到通知后并无迁出单位的意愿,业主可向房东房客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终止租赁。委员会会于聆讯后决定是否终止该租赁。业主及租客均可出席聆讯及向委员会的成员解释他们的立场。
房东还有权写房客的记录,当房客再次通过正式的房产经纪人找房的时候,新房东可以很容易地查询到房客之前的不良记录,这个记录还会影响到房客今后的信用记录,这都是法律对于房东的保护。
由此看来,通过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增强法律观念,房东们已经不像过去那样孤立无援,类似的损失也可以减小甚至是完全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