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百科A to Z: Holdover

地产百科A to Z: Holdover

在地产买卖中,客户都要签定Buyer Agency Agreement或Listing Agreement,代理关系方能成立。这两份合同中都有个holdover的条款,这是什么意思呢?按照英文原意,Holdover 有两层的含义:(1)延期,延搁和休会;(2)任期届满后仍占据同样地位的人。地产的Holdover的意思来自后者。

在地产实践中,HOLDOVER,主要是指一方(经纪人)对另一方(买家或卖家)提供地产服务后,保留在一段时间内获得合理报酬的权利。更具体来说,当卖家与经纪签了合同卖房,但一段时间后房子一直没有卖掉,客人就想自己卖。 在与经纪合同到期之前自己卖掉房子,也要给经纪付佣金, 除非与经纪取消合同。 在与经纪合同到期之后,自己卖掉房子是否要付佣金要看合同中有没有填写HOLDOVER这一条款。 HOLDOVER 是指在合同到期后一段时间内(30天至180天),如果卖家私下卖了房屋,经纪也有权收取佣金。 业内经常发生过这样的,在Listing Agreement有效期内,经纪带买家去看房,买卖双方都有意签约,但为了甩掉经纪, 客人故意等到经纪合约到期之后再直接联系签定买卖合同。 这样做法律上买卖双方都有责任, 买卖经纪都有权收取佣金。 如果想私下卖房要先与经纪说清楚, 才能避免法律纠纷。

在买方代理关系中,Holdover也是同样适用。比如经纪帮人买房子时签定了BUYER AGENCY AGREEMENT,合同三个月,HOLDOVER 60天。三个月里没有买到合适的房子,但合同到期后,买主又觉得以前看到的一个房子不错,现在还在市场上出售,决定买下来,因为仍在HOLDOVER期间,所以他仍然要按合同仍然要向地产经纪付佣金。

地产经纪是个艰辛的专业工作,每一笔佣金后面都凝集了人们无法了解的心血。也正是:“谁知盘中餐,粒粒皆辛苦”。期买家卖家能理解和体谅!

地产百科A to Z: Holdover
滚动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