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本收益税
2.统一营业税(HST)
(2)农地
一般来说,除非有豁免,出售此前在农业经营中使用的农地是应税交易。出于这个目的,“农地”是指个人经常使用的土地,目的是为了从从事的农业经营中获得收入或产生收入。它还可能包括空地,例如不能直接用于农业经营的灌木丛地区,以及构成农地一部分的任何建筑物。
如果买方将土地用于农业经营,则买方有资格获得进项税抵免。但是,如果土地是作为持续的农业经营而出售的(并且如果买卖双方均同意并使用GST44表格进行相应的申报,则不适用HST)。在这种情况下,买方购买的农地必须是所有或基本上所有(90%或以上)部分用于从事农业经营。在卖方注册了HST而买方没有注册的情况下,该表格不可用。
农地上如果包括住所或房屋,则被视为两个单独的买卖。一是房屋所占的土地,即个人使用和享用的房屋所占的那部分土地;二是除此之外的剩余的土地。出售二手住房,通常豁免HST;出售剩余的土地,仅适用于HST征收规则。
根据《消费税法》,有些情况可以免除HST。他们是:
- 出售或转让给个人或前配偶/同居伴侣。农地必须在转让前,从从事农业经营的亲戚那里获得,并且必须是购买方用于个人使用和享用。
- 转让之前,该农地可能尚未用于任何其他商业活动。在某些情况下,如农地拥有人转让给配偶,可以享受HST豁免;或是同一农地所有者,把从事农业经营业务的土地转换为私人使用,也可以享受HST豁免;
- 由合伙,信托或公司出售给合伙人,受益人,股东或关联人。该免税范围包括那些在转让之前属于合伙企业,信托或公司的农地,而且所有或绝大部分的农地是用于农业经营的。购买的合伙人,受益人,股东或他们的子女也必须积极从事农业业务。为了实现HST豁免,“全部或基本上全部从事农地经营”是指农地的90%或更多部分从事农业业务。
- 个人或信托出售或转让个人使用的农地。此豁免仅适用于主要不是从事农业业务的已出售或转让的土地。该豁免不适用于公司或合伙企业持有的土地,也不适用于先前被细分或分割为两个以上部分的土地,除非这些部分是出售给亲属,前配偶或同居伴侣供其个人使用和享受。
假设农地属于不符合可豁免HST的,则在征收HST的过程,可根据情况不同而有所不同,具体而言:
- 如果将农地出售给注册了HST的人,则卖方无需收取出售产生的HST。买方报告应付的HST,并在交易结束后的HST首次申报表中要求抵销应交的HST。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谨慎的做法是,卖方在交易结束前确认买方已正式注册HST。农地的购买者,如果使用90%或以上的农地进行经营,有资格要求全额抵免进项税。
- 如果销售是针对未注册HST的买方,则卖方必须收集HST并将其汇给加拿大税务局。如果将土地用于农业经营,则买家可以注册HST,抵扣进项税,以收回在购买和销售中支付的HST。 一般而言,加拿大税务局会将HST注册的日期最多追溯30天,以便利买方收回在这种情况下支付的HST。
3.土地出让税
购买农地后的税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