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换卖房经纪,佣金怎么给?

近房地产市场变缓,很多物业,特别是Condo的销售变得困难。在这种情况下,更换卖房的经纪也有成了一个越来越普遍的事儿。今天这篇文章,爱家地产团队来和你聊聊,如果有一个买家在前一个经纪代理的时候看过房,但是在换过经纪后才决定购买,这种情况下,卖家的佣金如何处理,是都给原来的经纪,还是都给后来的经纪,还是前后两个经纪平分?

要搞清楚这个问题,咱们要看看你和经纪签约的具体条款。在你的listing agreement中,有如下的条款:

The Seller further agrees to pay such commission as calculated above if an agreement to purchase is agreed to or accepted by the Seller or anyone on the Seller’s behalf within ……………………….. days after the expiration of the Listing Period (Holdover Period), so long as such agreement is with anyone who was introduced to the Property from any source whatsoever during the Listing Period or shown the Property during the Listing Period.

这一段的大致意思是:当你的经纪在代理你房子时,如果有感兴趣的买家,那么即使你后来和她解约了,在解约后的一段时间内(大多为90天),你仍然要付卖家佣金。

有的时候还会有这种情况:在Listing Agreement有效期内,经纪带买家去看房,买卖双方都有意签约,但为了甩掉经纪,客人故意等到经纪合约到期之后再直接联系签定买卖合同。 这样做法律上买卖经纪都有权收取佣金。 如果想私下卖房要先与经纪说清楚,才能避免法律纠纷。 在买方代理关系中,Holdover也是同样适用。比如经纪帮人买房子时签定了BUYER AGENCY AGREEMENT,合同三个月,HOLDOVER 60天。三个月里没有买到合适的房子,但合同到期后,买主又觉得以前看到的一个房子不错,现在还在市场上出售,决定买下来,因为仍在HOLDOVER期间,所以他仍然要按合同仍然要向地产经纪付佣金。

无论是买方代理协议(Buyer Representation Agreement)还是卖方代理协议(Listing Agreement),都约定了一个Holdover Period(延长约束期),就是在代理协议约定的代理期到期以后,还有延长出来的一段时间,买方或卖方需要向地产经纪支付佣金。例如1月1日签订的代理合同,为期6个月,到6月30日到期。Holdover时间为90天,则从7月1日到9月28日的90天内,如果买方买到了房子,或者卖方卖掉了房子,虽然代理期限已于6月30日截止,地产经纪已经停止工作,买方/卖方仍然有可能需要按照代理协议支付佣金。下面具体给大家说说买方代理和卖方代理的情况,大家可以留着参考:

在买方代理协议中,以下情况下,买方需要向买方经纪支付佣金:

  1. 买方在holdover期间购买了房产。
  2. 该房产的类型(Property Type)和地理位置(Geographic Location)符合买方代理协议规定。
  3. 该房产是在代理期间被首次展示或者被介绍给买方的,无论介绍人和展示人是谁。(any real property shown or introduced to the Buyer from any source whatsoever during the term of this Agreement)。关键点不是买房经纪有没有直接参与,而是买方第一次被展示或者被介绍到该房产的时间是不是在代理期间。例如你在买房期间去参加一个聚会,新认识了一个朋友,这个朋友跟你介绍说他在卖房,房子完全符合你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你自己找来的卖家,按照合同的约定也是需要支付佣金的。
  4. 这里的“买方”包括自己、配偶、继承人、受让人(assigns)等等。以家人或朋友的名义购买,在closing前转回到自己名下的,视为自己购买。
  5. 如果在holdover期间和新的买房经纪签署了代理协议,则在支付给新地产经纪的佣金范围内,可以免责。例如原来的代理协议约定2.5%的佣金,新代理协议约定了1.5%的佣金,则只需要向原买房经纪支付差价,即1%的佣金。

在卖方代理协议中,以下情况下,卖方需要向卖方经纪支付佣金:

  1. 卖方在holdover期间将房产卖出。
  2. 该房产是在代理期间被首次展示或者被介绍给买方的,无论介绍人和展示人是谁。(any real property shown or introduced to the Buyer from any source whatsoever during the term of this Agreement)。同样,关键点不是卖房经纪有没有直接参与,而是买方第一次被展示或者被介绍到该房产的时间是不是在代理期间。例如卖方在卖方期间发了一个微信朋友圈:“回国急售自住房产“,一个朋友看到了,觉得房子和价格都不错,决定买了。这个时候的卖房佣金还是要照付的。
  3. 如果在holdover期间和新的卖房经纪签署了代理协议,则在支付给新地产经纪的佣金范围内,可以免责。例如原来约定的卖房佣金是5%,新代理协议约定了4.5%,则只需要向原卖房经纪支付差价,即0.5%的佣金。

下面咱们看个案例(案例来源 , Canlii.org: Sutton Group v. Kim, 2014 ONSC 891) 原告是一家地产公司,被告是地产的卖家金先生。

双方在2012年3月签署了地产经纪合约,规定佣金为售价的5%, 并附加90天的“holdover period”. 合同在2012年10月30日截止。合约中特别写道,只要买家在挂牌期间被带来金先生家看房,或者买家在挂牌期间通过任何方式知道这处房产,如果金先生在holdover period里将房子私售给买家,都一样要支付佣金。原文是这么写的: “ anyone who was introduced to the Property from any source whatsoever during the Listing Period or shown the Property during the Listing Period.”

2012年10月,买家蓝姆夫妇从kijiji上看到了金先生私自售房的广告,并到金先生家看房。这并不是蓝姆夫妇第一次光临金先生的房子。早在2011年,金先生就曾挂牌出售,当时蓝姆一家路过房产看到售房告示,就已经进屋转了一圈,有所了解。 虽然蓝姆夫妇声称,买家看房完全是和金先生的私下往来,并未涉及到地产经纪。但经纪的书面证词和双方的邮件往来却证明,地产经纪带着蓝姆一家看了金先生的房产,并为之解释房屋的状况和售价等问题。

在11月1日,也就是经纪合同刚刚过期后的第二天,金先生将房产私售给蓝姆夫妇。随后,金先生写邮件给经纪说:感谢你花的时间和精力,但这个房子是我自己卖出去的。抱歉没有佣金,我只能给你2000元作为酬劳。

法官判决: 根据合同中的条款,在经纪挂牌出售期间无论买家是被“介绍”给该房产(introduced to),还是由经纪带着看房 (shown),都会触发“holdover”条款的生效。在本案中,”介绍“发生在2011年,但“经纪带买家看房”确实发生在经济挂牌出售期间。房子成交时,listing period刚刚结束,holdover条款生效。金先生需要付给经纪5%的佣金外交利息,同时,还要承担原告方经纪公司的部分律师费$8,7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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